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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註冊履歷之前,請務必詳細閱讀以下求職規約:

當您選擇登錄本網站之履歷表時,即視為您已事先閱讀「求職規約」全部內容,並同意遵守以下約定(以下您以「本人」簡稱;【立鋼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本網站」或「本公司」簡稱):


第一條:告知事項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本網站公告以下告知事項:

(一)非公務機關名稱:【立鋼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蒐集之目的:本公司人才招募與甄選相關作業。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受僱情形。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永久。

(五)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本公司。

(六)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本公司所在地區。

(七)個人資料利用之方法: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書面及傳真。

(八)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當事人得透過本網站提供之維護履歷功能,進行查詢、閱覽、下載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履歷表內容;有關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履歷表內容部分,當事人若有任何問題請聯絡招募窗口。

(九)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本網站係一提供求職服務之招募網站,當事人若不提供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提供當事人如第二條所示之求職服務。如此,將影響當事人之就業機會。


第二條:本網站提供之求職服務內容

本人充分瞭解本網站提供之求職服務內容,主要分為以下三種:

(一)求職者主動應徵服務。

(二)提供本公司招募需求單位進行主動查詢人才服務。

(三)推薦求職者應徵本公司招募需求單位職缺之服務。


第三條:求職者履歷資料之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本人同意本網站得將其合法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本人履歷表內之個人資料,基於共同行銷之目的,予以揭露、轉介或交換予本公司其他成員交互運用,但前開資料應妥善運用及管理,且本公司成員應確保本人所提供之所有資料皆受到本約定條款之嚴格保護。


第四條:求職者履歷資料之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特定目的之利用

本人同意將本人於本網站登錄之履歷表,無償且不附帶任何條件提供予本公司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作為以下特定目的之利用:

(一)依前條服務提供本公司作為面試徵才之用。

(二)作為招募之查閱、連絡及推薦之用。

(三)其他另經過本人以書面、電子郵件、傳真、網頁點選按鈕同意之特定目的之利用。

本人應徵本網站之職務,若本公司須對本人做人事背景查核(Reference Check)時,本人茲同意授權本公司得連絡履歷表所列之推薦人或本人曾服務公司之人員,以查核本人現在或過去學經歷等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本公司為此得蒐集、處理與利用該查核後所獲取之本人個人資料,做為徵才評估之用。本人亦同意授權履歷表所列之推薦人或本人曾服務公司之人員,就本公司所徵詢之人事背景問題,得揭露或提供與本人有關之個人資料予本公司。


第五條:登錄履歷表時應注意事項

(一)本人茲保證本人登錄之履歷表(含照片與其他附加檔案資料),絕無擅自利用他人名義或自為不實之登錄。本人登錄履歷表之各項內容,均經詳實填寫,絕無虛偽不實、內容不雅、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或與履歷表目的不符之情事,若經查明或他人檢舉,本網站有權修改、移除、關閉履歷表或將本人列入拒絕往來用戶名單。若涉及民刑事糾紛者,本網站亦會配合檢調或司法機關,提供本人之履歷表、連線紀錄或其他與求職面試相關之資料供查證。

(二)本人明瞭凡個人連絡資料不全、學歷及自傳留白,或過於精簡,於填表後之三日內,若仍未確實補齊者,本網站有權不予關閉或刪除履歷表。

(三)本人明瞭於本網站每人僅限登錄一份履歷表,遇有重覆登錄者,本網站之系統將自動予以刪除。

(四)本人明瞭登錄之履歷若經本公司評估無適合之職缺,本公司有權將您的履歷資料自系統中移除,恕不再另行通知或退回應徵資料。

(五)本人自選履歷表密碼時,不得使用全形字或中文字。當履歷表登錄完成後,本人應牢記自設之密碼,並自負妥善保管責任。除經本網站同意者外,本人不得將密碼洩漏、交付、出借、轉讓予第三人。本人如發現帳號或密碼遭人非法或不當使用,將立即通知本網站客服人員,否則,邇後所生不便,概由本人自行承擔。


第六條:違約處理

本人同意若發生以下各款事由:

(一)本人登錄之履歷表(含照片與其他附加檔案資料)有虛偽不實,經查明屬實者。

(二)本人於面試或上班之期間,利用本網站之求職服務,從事不法或與求職面試無關之行為,經查明屬實者。

(三)本人已與本公司約定前往面試或上班之時間,屆時無故不到,未事先或事後立即通知該公司解釋原委,不聞不問,經查明屬實者。


第七條:本網站免責約定

本人明瞭本網站提供之求職服務,並不表示本網站有義務或有責任為本人找到工作。


第八條:其他約定

本人同意與本網站合意之求職規約網頁內容,具有與書面相同之法律效果,本人同意不爭執其形式與實質內容之真實性及有效性。當求職規約修正後,若本人繼續使用本網站提供之求職服務時,即視為本人已閱讀、瞭解並默示同意修正後之內容。


第九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若有爭議發生而須訴諸司法解決時,雙方合意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